经营贷用于归还房贷,将会产生哪些严重的后果?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转贷”的真实案例。
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而根据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于是,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一段时间,一些不法中介频频向客户推介房贷转经营贷的业务,甚至声称转贷以后,房贷利息少一半。对此,监管多次提示了相关风险。
首先,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法中介通常使用空壳公司协助客户申请经营贷,而工商部门和银行贷后经常会走访企业,一旦发现这些公司无实质经营,或是不再给客户续贷,或者要求客户提前还贷,这都会导致客户的资金链紧张,甚至出现抵押房产被查封的风险。
其次,不法中介往往怂恿客户使用中介的过桥资金偿还剩余房贷,并从中收取垫资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客户“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甚至可能高于房贷正常息费水平,即便申请经营贷失败,客户仍需偿付相关费用。
不仅如此,经营贷、消费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利息、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经营贷、消费贷的期限较短,如果后期不能续贷,或者经营贷、消费贷的利率突然升高,都会给客户带来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璐思说,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李璐思说,本案中,提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义务,也是肖某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支持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彭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