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竞业协议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报道,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遇到一个两难问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对(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据记者了解,竞业协议目前有滥用趋势。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新能源企业,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员工,且协议中规定的竞对企业,囊括同行业的几乎全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等等。
从立法精神上看,《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定“竞业限制”,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员工离职后,利用掌握的技术秘密投奔其他公司,给原来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法律赋予企业以“竞业限制”之权,有利于约束离职员工的不当行为,避免和挽回企业的损失。然而,审视当前的一些竞业协议,已经蜕化为企业“焊死”员工的趁手武器,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合法外衣之下受到侵蚀。
如果签订竞业协议,违反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依法归入无效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协商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竞业限制条款睁大双眼,拒绝相关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而相关企业也应当明白,法律不是滥权的工具,只有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在市场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