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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

字号+ 作者:品味大师 来源: 2023-04-21

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农资犯罪179件313人,提起公诉465件84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99件1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6件85人。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5件典型案例涉及到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在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农户销售。结果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认定,涉案种子造成农户损失47万余元。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种植129余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鉴定,张某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农户损失47万余元。

  2022年5月26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百草枯原液,销售金额分别为120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毛某某等人处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54万余元、45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谢某某、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农药后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为137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国禁止销售和使用,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农药中含有百草枯成分。经江苏省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农药中均含有百草枯成分,不含敌草快或草铵膦成分。

  2022年8月9日、11月14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宋某某、毛某某因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经审计,认定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各种肥料,遂欲在张某某处订购总养分含量为40%的化肥。为有利于销售,二人约定使用印有“ZGNZ”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将包装袋上化肥总养分含量标注为51%。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生产包装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生产、灌装化肥。王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未经“ZGNZ”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生产印有该商标的化肥包装袋1万余条。赵某甲、赵某乙在知道其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等与包装袋标注不符的情况下,以92万余元的价格将生产的392余吨灌装复合肥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以11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牟某某。2019年2月至4月,牟某某陆续将部分化肥销售给吉林省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户农民,销售金额达106万余元。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涉案化肥不合格。经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肥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受害农户耕种的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损失共计56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七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均予维持。

  案例五

  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销售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还向有生产兽药资质的两家公司提供配方生产兽药后,定向销售给新某药业公司。柴某某将以上自己生产和其他公司生产的兽药,以新某药业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9万余元。经检验,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生产、销售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兽药或劣兽药。

  2022年6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柴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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